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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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6-07-08人气:9

为加强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协会《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确保协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。

第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。

第三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:

(一)会员单位2000元/年;

(二)理事单位3000元/年;

(三)副会长单位8000元/年;

(四)会长单位20000元/年;

(五)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,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,经秘书处核准后,方可延缓缴纳;

(六)已收缴的会费,不予退还;

(七)个人会员免收会费。
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,向协会提供捐赠。

第四条 本会会费于每年7月30日前缴纳。新入会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1个月内,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五条 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。

第六条 会费应当本着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管理使用。主要使用范围是:

(一)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;

(二)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;

(三)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全省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、政策探讨等活动的支出;

(四)出于人道主义,在救助灾害、扶残助学、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,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;

(五)本会党建活动及管理经费等支出;

(六)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支出。

第七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公示,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2日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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